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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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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北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必须专业对口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农业、汽车制造、食品饮料、旅游等重点产业引进的人才应是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现代管理知识和熟悉国际国内市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显著且在本区、本市招聘无法解决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拟办理户口进京,以调动的方式到怀柔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原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干部调京审批程序:

(1)申办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引进人才申请报告。

(2)拟引进人才情况证明材料:学位、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调出函、用人单位接收函;调动人员个人档案、个人鉴定、近期体检表。

(3)有配偶和子女且随调或随迁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单位同意调出函、用人单位接收函;人事档案、独生子女证书(或二胎生育证明)等材料。

(4)填报《引进人才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以上材料备齐后,由用人单位到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在本区有固定住所。

第六条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办程序:

(1)申请人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情况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学位、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据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据证明;借住亲友(私房)的由居委会出据相关证明和房产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近期同版免冠一寸照片四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审批表。

(3) 随迁的配偶和子女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原单位同意调出函、用人单位接收函;人事档案、独生子女证书(或二胎生育证明)等材料。

以上材料备齐后,由用人单位到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 户口进京人才其未成年子女要求在怀入学就读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不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之外的费用。其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人才引进单位要积极想办法帮助解决。确属引进单位解决有困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安置。

第八条 本市(本区)生源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人事代理。

第九条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到怀柔就业,应先由用人单位在每年的4月至6月份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报送的材料包括: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等。

第十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考察或试用,能胜任对口专业岗位工作的,办理引进手续并签定不少于5年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确保个人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采取借调、兼职、定期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怀工作或承包、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来去自由,但要签定协议。

第十二条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怀担任顾问或指导工作,具体项目负责单位应事先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申请,对邀请理由、邀请对象情况、工作内容、期限等作出说明,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具体项目负责单位与邀请对象签定工作协议并报区人事部门备案,以便落实《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区内科研、生产单位拟邀请外国专家来怀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及技术交流的,应经区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向北京市人事局申报,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落实国外专家的邀请工作,区人事部门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并保证市人事局所提供各项资助的落实。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向区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经用人单位考察并经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符合引进条件的优秀人才,如不能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可先到岗工作,后补办调入手续。其中引进到各类事业单位的,经区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给予增加专项编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社会保险。

(1)接收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应自与毕业生签定聘用协议之日起,到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介中心为其开设社会保险帐户。

(2)以调动方式办理户口进京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同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

(3)申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才,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到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采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来我区工作的且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人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到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介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手续。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可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代理、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在职称评定、出国政审以及办理户口等方面提供人事服务。

第十七条 研究制定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积极探索重能力,重业绩,重创新创业水平,不唯学历、职称、资历和身份的人才引进机制。

第十八条 怀柔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的奖励、津贴和补助。符合《办法》第七条条件的引进人才,从引进当年起连续5年享受住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2000元(包括《办法》发布之日前引进未满5年的)。如在享受补助期间引进人才就业单位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单位仍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本人可继续享受补助,前后时间连续计算,满5年为止;变动后的单位为非财政拨款单位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单位以及调出本区的,其住房补助自变动单位之日起停发。

第十九条 区政府邀请的专家学者和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由区政府颁发怀柔区特殊人才津贴证书并享受怀柔区特殊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1)区政府邀请的顾问或重大课题研究指导专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期限内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2)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含本区生源),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享受怀柔区特殊人才津贴,博士每月600元;硕士每月300元,按月发放(包括《办法》发布之日前引进未满3年的)。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在享受特殊人才津贴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变动后的单位仍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本人继续享受津贴,前后时间连续计算,满3年为止;变动后的单位为非财政拨款单位或为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单位以及调出本区的,其特殊人才津贴自变动单位之日起停发。

第二十一条 加大怀柔人才市场硬件建设力度,组织好每月两次的定期人才招聘会。建立《怀柔人力资源网站》,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运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渠道作用,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怀柔区引进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

(1)评选的范围包括:本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且在怀工作满一年,在本职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类人才;带专利、项目、成果来怀工作创业,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类人才。

(2)评选的主要程序是: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业人士对其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提出初步意见;召开怀柔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领导与引进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定期研究人才工作,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思想上经常沟通,充分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到机关(京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范围内单位)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市政府对人事、人才政策进行调整,本细则相关内容将按照市政府规定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