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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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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设立税务登记   二、事项类型 :服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联合税务登记管理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四、办理条件   本区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五、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证的合法证件原件。   (4)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   (5)改组改制企业除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复设立证书原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决定—告知   七、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咨询电话:69687707 、69687709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